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3】 5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916542230981758018 |
沙湾新天地建材有限公司 |
蒋志国 |
居民身份证 |
650300********127X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南山坡22号 |
2023-04-01 |
92654223MA79AWK4XT |
沙湾县老沙湾镇康丰种业第三十四分店 |
韩俊 |
居民身份证 |
652524********0010 |
沙湾县老沙湾镇7-6 |
2023-04-01 |
92654223MA77FC5G35 |
沙湾县老沙湾镇晓琴电商服务站 |
马晓琴 |
居民身份证 |
654223********1828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老沙湾镇东风南路43-8号 |
2023-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