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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2-07 11:49:19 来源:沙湾市人民政府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困难群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沙湾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14项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进行公布。

01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对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人群(包括农户、灵活就业群体等)的信用卡还款和个人住房、车辆、消费、经营等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至2023年6月30日,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02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和房租等成本政策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2022年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03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2023年6月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2023年4月前补缴到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2023年4月前补缴到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04加大稳岗支持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05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022 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06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

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含社保)1540元/人/月给予岗位补贴。

07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职工发放送温暖救助金。对取暖过冬有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冬季取暖补贴1500元/人。对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及低收入监测对象发放物价补贴。对辖区内持残疾人登记注册并营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户8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困难补贴。

08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政策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工商注册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鼓励引导创业孵化基地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监测户、就业困难人员。

09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视为断缴,缓缴企业职工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相关征信部门,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底。缴存职工持租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乡(镇、场)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

10 减免车辆相关费用政策

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按照实际停运天数进行减免,公共停车场停车费采取免交或减半收取。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

1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

对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监测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3加强企业服务政策

加强“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对首次升规纳统及复规入统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零售业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复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商工信局无建议,执行上级政策)。

14落实缓缴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来源:沙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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