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财综[2018]16号 签发人:王金海
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住建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新财综〔2018〕17号)、《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塔地财综〔2018〕33号)要求,现就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29万元,用于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拨付你单位2018年专项资金(详见附件),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与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
二、请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接到地区拨付的专项资金预算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明确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并报地区财政局、住建局备案。根据预算执行要求,请于每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资金跟踪单》。
三、收到专项资金后,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报《2018年财政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四、请你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下达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2018年底前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018年度结束后,财政局将会同住建局以适当方式对各地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于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沙湾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