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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07 13:27:37 来源:住建局

县城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协、私营企业:

根据《沙湾县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城镇优美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镇优美环境的义务,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私营经营者,都要按照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沙价字【2004】191号《关于调整沙湾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为依据,缴纳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垃圾处理等,收支受县财政统一调拨。现对收取当年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做如下通知:

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临时工在内)一并发放工资是扣除每人每月壹元,全年合计壹拾贰元整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必在每年10月30日之前交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二、各工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必在10月30日之前交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

三、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每月贰拾肆元(不包括各单位下属部门)。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请积极准备,按时缴纳,配合我处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沙湾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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