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取用水户、各凿井从业人员: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取水口监管机制,持续巩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推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沙湾市水利局将对沙湾市辖区范围内的非法凿井、非法取用水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沙湾市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凿井、非法取用水资源。
二、主要查处的违法行为:擅自凿井、修建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破坏计量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取得取水许可非法取水;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
三、确需在我市辖区内凿井(新打机电井或更新机电井),用于生活、生态治理、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照《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电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16〕19号)相关要求,由地区行署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凿井取水,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的视为非法凿井行为。
四、部分机电井因井孔内的泥浆附着、泥砂岩屑沉淀等原因,机井出水量减少,需要进行洗井时,相关程序及要求:合法机电井进行洗井作业前,需要提前向沙湾市水利局进行报批,经审批后方可对机电井进行洗井作业。洗井作业要求:不得在原有机电井深度基础上加深,不得增大井管口径。
洗井作业施工方在进行洗井作业前,须了解清楚该机电井合法性,对于非法机电井进行洗井作业视为非法凿井行为。
五、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业的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凿井资质且在新疆水利学会凿井专业委员会备案,并参加全疆凿井行业的年审及安全教育培训。
六、对擅自凿井、破坏计量设施取水、拒缴或拖欠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按照《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沙政办督字〔2022〕11号)要求,供电公司将对非法取用水户停止供电及拆除电力设施。
七、属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严格查处,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客观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按照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凡是立案查处案件,均同步在“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填报。并将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贯穿于违法取用水案件查处过程,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向公安等机关通报,深入推进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对于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的、累犯的、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行为,均进行从重处罚。
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擅自凿井、非法取用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
举报电话:0993-6023223,0993-6017931
举报受理地址:沙湾市水政监察大队(沙湾市世纪大道北路18-20号)
监督电话:0993-6012014
特此通告
沙湾市水利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