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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6-15 20:03:20 来源: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良好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招生”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规范招生行为

(一)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学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入学的权利和相应的学位。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采取登记和对口直升方式入学。严禁以考试、竞赛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活动。

(二)合理控制学校班额。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规定班额标准招生,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将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同安排同部署,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做好随迁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四)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学校要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沙湾市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要求,优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各学校应当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随班就读,对其他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系统。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六)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各学校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援疆干部子女、内调干部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在招生政策范围内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七)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各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及时做好学籍异动的转接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按照学籍相关规定,申请转学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毕业年级、休学期间一般不允许办理转学。

四、招生工作

(一)小学招生(一年级)

1.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要求: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若有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延缓入学不得超过7周岁。

2.报名时间:8月20日-23日(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4.报名要求:适龄儿童家长准备好户口簿、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片区学校报名(具体报名要求以预报名学校门口公告为准)。

5.生源认定:城区各学校按照划分的学区范围,接收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以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二)小学升初中招生(七年级)

1.招生范围:沙湾市2022年小学毕业生、辖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生源认定:

(1)城区学校学区以前期各小学提交的毕业生户籍、住址、房产信息为准,所有提交佐证材料再不予变更。教科局将进行复核,若出现资料不全、不实等情况,我们将单线联系学校和家长进行复核,以最后终审为准。

(2)乡镇学校采取对口直升的方式入学。如有家长在城区有自购房(监护人名下)且不是对口直升学校的片区,以各学校前期提交的申请资料为准可以调整学区,后期再不予接收及变更。

(三)插班生入学

1.各小学、初中插班生报名时间:根据预报名学校大门口公告时间为准,家长提前到预报名学校门口查看和咨询。

2.生源认定:参照小学、初中生入学生源条件及学区范围。

(四)招生范围及所需材料

按照学生入学的各类情况,划分为“户籍生”“购房生”“随迁生”“优待生”四类。

一类户籍生:有沙湾城区户籍、父母(法定监护人)无自购房产。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户口簿含首页、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页、学生户口页。以学生户口簿首页地址确定所属学区。

二类购房生:父母(法定监护人)有沙湾城区自购房产。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和房产证明。户口簿含首页、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页、学生户口页。房产为父母(法定监护人)自购并居住,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有效购房合同和缴费发票。以自购房产地址确定所属学区。

三类优待生:符合入学优待条件且居住在城区的适龄生。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和房产证明(或居住证明),相关优待文件规定的证书、证件、证明等。优待范围为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援疆干部子女、内调干部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家长带所需材料到教科局基教中心进行审核。

四类随迁生:户籍为沙湾市以外,父母(法定监护人)无自购房产。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和家庭电子居住证明。户口簿含首页、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页、学生户口页。电子居住证明含父母双方或一方法定监护人证明页、学生证明页,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以电子居住证地址确定所属学区。

特别说明:

1.如果家庭户口簿的户主不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监护关系变更等能够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原件。

2.监护人报名提供的所有材料为原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如出现资料造假、不实等情况,将取消报名资格。

3.随迁子女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因学位不足而未被相应学区录取的,由市教科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确保适龄儿童有学上。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学位。

(五)招生顺序

采取先审核登记“户籍生”“购房生”“优待生”,再审核“随迁生”的顺序进行。各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及班额规定数,学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教科局将进行统一调配至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招生入学工作。要自觉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均衡分班。在招生中,市教科局根据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安排协调的学生,各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顺利完成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

(二)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对学生入学材料列出清单,至少提前一周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张贴提示或者公告,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序组织家长,不扎堆、不聚集,积极指引家长做好提交资料和报名登记。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学校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畅通咨询渠道,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摒弃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为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3-6011755 0993-6012417

附件:1.沙湾市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暂行)

     2.沙湾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2022年沙湾市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解释

附件【沙湾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pdf已下载
附件【沙湾市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暂行).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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