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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湾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7-04 17:13:49 来源: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一、起草(出台)背景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沙湾市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疆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发改开放〔2020〕1921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21〕68号)、《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塔行发〔2021〕75号)等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沙湾市实际,商工信局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制定本优惠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0第13号、2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的通知》(商办贸函〔2020〕180号)

11.《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1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15.《关于加快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新政办发〔2018〕83号)

16.《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17.《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18.《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

19.《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20.《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3号)

21.《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塔地财建〔2019〕34号)

2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个人奖励政策。对实质性引进区外企业的贡献人员,经验收合格,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具体见奖励办法)。

二、财税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分四个部分。主要对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其余相关政策执行自治区、地区政策执行。

四、产业发展政策,分八个部分。支持壮大新材料产业、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文旅产业、支持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和产品注册认证,鼓励产业完善产业链、打通创新链。建立上下游供应链,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

五、建设用地政策,分五个部分。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工业用地供应可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四种方式。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5%执行。同时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剩余金额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分期缴纳完成(分期缴纳利率标准为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六、吸纳就业政策,分五个部分。对创业政策方面引导资金补助。就业政策方面对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对参保企业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积缴纳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员工,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对目前在岗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4次(第1次满3个月1000元,第2次满6个月1000元,第3次满9个月1000元,第4次满12个月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七、营商环境政策,分七个部分。主要从项目审批时限压减到以“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和全程电子化认证平台建设为抓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网归集、一档管理”的“五个一”办理模式。实现申请人“零见面、无介质 、无纸化”办理营业执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政策解读单位: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一责任人:叶湘江(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局长)

日常解读人:马金宝(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联系电话:0993-6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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