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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耕还林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政策依据和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6-22 10:25:55 来源:林草局

一、退耕还林实施政策依据和补贴标准

根据新政办[2011]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和年限:

(一)退耕地造林补助标准:分为三部分,原政策补助期补助粮食款140元/亩、生活补助费20元/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补助粮食款70元/亩、生活补助费20元/亩。

(二)补助年限:

退耕地还生态林:原政策补助期补助8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补助8年,合计补助16年;

退耕地还经济林:原政策补助期补助5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补助5年,合计补助10年。

完善退耕还林掌握政策人员:

张兆鹏

蒋燃虹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政策依据和补贴标准

根据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五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标准:

(一)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400元(2015年、2016年补助300元),在退耕还林后第一年下达到区县市人民政府,兑现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现金补助,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下达到县市人民政府,经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一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三)工作经费,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退耕还草补助标准:2014-2015年,中央安排退耕还草补助资金每亩800元,分两次下达: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从2016年起,中央安排退耕还草补助资金为每亩1000元,分两次下达: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依据县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情况进行验收检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在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检查验收结果以及应兑现补助资金等情况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审核无误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

新一轮退耕还林掌握政策人员:

张兆鹏

魏翔鸿

新一轮退耕还草掌握政策人员:

张兆鹏

巴依木拉提

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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