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沙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关于成立沙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和《沙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受沙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对需提请县政府审定和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咨询的机构。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专家咨询、评审费用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预算管理。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工作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组织,会议根据需要采用集中和远程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参与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专家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与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对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的县国土空间规划、县重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二)对提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三)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项目。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掌握和研究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行署委托及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规划项目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及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参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课题调研和日常业务交流活动。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担任,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相应技术职称。
第八条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建立专家库应当广泛吸纳各部门、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及相关专业专家,并聘请一部分疆内知名专家共同组成。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或知名专家推荐,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并征得本人同意,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咨询过程中,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和适用技术。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以书面方式向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各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1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沙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或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自沙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通过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