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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22-09-25 18:25:10 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及范围

1、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批准有关文件;

2、房屋征收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件进行审查;

3、符合征收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准备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登记结果,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公告,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房产、市政等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2、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由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房屋征收部门选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

4、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咨询性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5、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组织召开听证会;

6、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信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实施房屋征收

1、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征收决定;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2、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3、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4、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分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政府的奖励和补助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确定产权调换房地点、面积、结构、层数、建设标准、回迁期限等。

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未申请鉴定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后可采用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仍不同意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经鉴定的评估报告,报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明确搬迁期限,送达被征收人。

6、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签约、不搬迁的,又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书面催告。

7、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由政府实施的,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8、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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