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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市价定
发布时间: 2023-03-22 16:54:17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被征收房屋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否科学、符合实际?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透明?昨日(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会上14位陈述人就这些问题做了阐述。

听证会后,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对于征收补偿方案,草案明确,被征收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的,其房屋价值补偿的计算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征收普通住宅的,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也可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但因房屋征收主体为各地政府,这些文件效率较低,对各地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活动指导作用较弱,亟待调整。

经广泛征集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和补充,最终在去年形成该草案。

另有经过抽签筛选出来的个体户、社区干部、在读研究生等社会各界的30位市民成为听证旁听人。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水、热、气、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征收前要进行风险评估

草案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房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征收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经评估,征收项目不满足上述评估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旧城区改建需九成被征收人同意

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只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有权优先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改建地段不能满足被征收人选择的,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陈述热点

本次听证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告原定陈述人为15人,实到14人。其中被征收人代表5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代表2人,征收机构代表2人,公司职员1人,律师1人,大学教师3人。

违章建筑是否补偿应明确

乌鲁木齐市中浩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代表)潘峰:国家明确提出对确定为违章的建筑不予补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地区做法不同,有些地区对突击建设的彩板房及装修设施依然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变相鼓励了部分违法行为,造成不公平,建议在办法中对该项内容作明确规定。

补偿标准应该分类

乌鲁木齐市轻工集体经济联社魏新元:应该区分棚户区和非棚户区商品房两种不同征收对象的补偿标准,政府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竣工未满40年的商品房,对支持政府公益性建设的住户,应当实施优惠政策。建议商品房竣工40年,应当以1:1补偿,房屋竣工30年到35年,应当以1:1.1补偿,10年以内的应当以1:1.4补偿。

停业损失补偿应符新疆实际

新疆农业大学教师肖峰:草案中规定,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租售比在1:300~1:200之间,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10%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肖峰认为,草案中的房屋租售比为国际通用标准,对此规定依据是否充分提出疑义。据他调查了解,新疆目前已超出这个范围,建议条例中对超过此范围后如何补偿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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