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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物业行业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1-07 17:43:34 来源:住建局

广大业主:

根据《关于塔城地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塔地住建发〔2020〕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沙湾县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整治物业服务秩序。现将整治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向全社会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业主监督。

一、2020年物业管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1.物业服务不达标,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能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2.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未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未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工作制度,未制定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或者相关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未在服务区域内公开、公示;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7.对业主提出的投诉及意见,未予以及时处理答复或解释;

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未单独列账,未惠及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收益及支出未依法予以公示;

9.小区防火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侵占、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未认真履行发现、制止、报告义务,导致消防设施、通道、场所无法正常使用;

9.未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使用或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费用管理相关规定;

11.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侵占业主共有利益;

12.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或通过升级门禁卡、梯控卡等设备,变相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

13.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13.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违规停放大型车辆、“僵尸车”影响周边环境,挤占公共空间;

14.违反《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违法违规及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二、沙湾县物业管理投诉电话

沙湾县住建局物业办投诉电话:0993-6020167

0993-6018199

特此公告!

沙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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