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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0-11-14 17:43:55 来源:沙湾县林业和草原局

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沙湾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先将我局林业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如下:

一、高桂玲非法养殖孔雀、环颈雉一案

被处罚人高桂玲,2019年8月,高桂玲通过王某介绍,在石河子西营镇148团三营二十四连刘某某处非法收购蓝孔雀3只,环颈雉2只(死亡1只),高桂玲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指认照,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高桂玲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蓝孔雀3只,环颈雉一只,2.罚款1000元 。

二、东湾镇卡子湾村马为成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马为成,2019年10月22日,在卡子湾村伐已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本人树木时,把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王某地中间的六棵杨树伐除。经林业部门鉴定:采伐的林种为农田防护林,采伐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杨树6棵,活立木蓄积为1.4269立方米,木材材积0.7135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马为成处以下行政处罚:1、补种树木30株(6株×5倍),2、罚款642元(321元×2倍 )。

三、乌兰乌苏镇皇宫庄子村杨国俊涉嫌失火

被处罚人杨国俊,2020年4月5日15时左右,在乌兰乌苏镇皇宫庄子村张某某林带内因抽烟扔烟头,不慎引起杨树林带被烧。经林业部门鉴定: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过火树木面积为0.5亩、256棵杨树被过火,部分树根有明显被火烧过的痕迹,对树木生长未造成影响。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五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杨国俊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

四、乌兰乌苏镇李家坪村曹书林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曹书林,2019年春天,在李家坪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北第三条条田渠边姜某某的三棵杨树伐除。经林业部门鉴定:采伐的林种为防护林,采伐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杨树3棵,活立木蓄积为4.48立方米,木材材积2.24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为证,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曹书林处以下行政处罚:1、补种树木15株(3株×5倍)2、罚款3024元(1008元×3倍 )。

五、乌兰乌苏镇李家坪村张新安被毁坏杨树林带一案:

被处罚人张新安,2019年11月,在乌兰乌苏镇李家坪村开着大马力车路过水塔中心路时,不慎大马力车滑进路东边的杨树林带内,伐处8棵杨树才把大马力车托出来。经林业部门鉴定:采伐的林种为防护林,采伐的树种为杨树,毁坏杨树8棵,活立木蓄积为1.07立方米,木材材积0.54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为证。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毁坏林木,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依据《森林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新安处以下行政处罚:补种树木16株(8株×2倍)。

六、东湾镇双桥村孔永林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孔永林,2020年7月6日,在东湾镇双桥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双桥村粮站西边13棵杨树和2棵榆树伐除。经林业部门鉴定:采伐的林种为防护林,采伐的树种为杨树、榆树,采伐杨树15棵,活立木蓄积为3.49立方米,木材材积1.71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为证。违反了《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孔永林处以下行政处罚:1、补种树木30株(15株×2倍)2、罚款人民币2308.5元(769.5元×3倍 )。

七、安集海镇元兴宫小组杨生雁改变林地用途一案:

被处罚人杨生雁 ,在2019年沙湾县森林督查卫片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现象。2015年杨生雁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沙湾县安集海镇元兴宫小组吴某某原2002年度退耕还林地处修建水泥池、水泥地坪等设施,造成林地被侵占。经沙湾县林业和草原局技术人员鉴定:图斑内发生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71公顷。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为证。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及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杨生雁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17100元(1710平方米*10元/平方米)。

八、郭建伟涉嫌违反《植物检疫条例》

被处罚人郭建伟,2020年7月13日,在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的情况下,从乌苏市四棵树镇四棵树村拉运一车木材到沙湾县佳林木业销售。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据及林草局技术部门核查为证,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郭建伟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九、马为成在东湾镇宁家河村滥伐林木一案

被处罚人马为成,2020年05月28日,在宁家河村采伐已办理林木采伐证的哈某某的树木时,超伐了哈某某的19棵杨树。经林业部门鉴定:采伐的林种为防护林,采伐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杨树19棵,活立木蓄积为0.87立方米,木材材积0.43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马为成处以下行政处罚:1、补种树木95株(19株×5倍),2、罚款391.5元(0.43立方米 元×4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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