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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4-19 11:04:36 来源: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新农办质函[2021]52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新农质函[2022]134号)、《塔城地区关于推进实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监管工作方案》(塔食安办[2021]3号)和《关于沙湾市强化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机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21〕14号)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进行再次公告,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出主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屠宰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散农户;准入主体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含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二、实施产品为蔬菜、水果、畜禽肉类、禽蛋、水产品五大类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生产标准或相应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等情况。

四、蔬菜、水果、禽蛋、养殖水产品上市时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规模生产主体依托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出具电子合格证;猪(牛、羊、鸡)在定点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含证、章、环);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分级,标示相关追溯信息。

五、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含屠宰厂、场)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合格证明文件。

七、销售畜禽肉类,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农业农村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销售畜禽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八、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

九、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在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举报电话: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0993-6017302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3-7273220

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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