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旅游休闲沙湾网
 首页  走进沙湾  政务动态  市域发展  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乡镇街道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31个领域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保险>>正文
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4-18 18:44:55 来源:民政局

特困供养政策:

1.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办理事项,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供养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3.供养人员补助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标准:2022年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从2021年的900元/月提高至1035元/月。

(2)农村特困供养标准:2022年集中供养1035元/月,分散供养690元/月。

(4)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护理补助:生活能自理人员补助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150元/月提高至200元/月;生活半自理人员补助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350元/月提高至400元/月,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补助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900元/月提高至1300元/月。

4.申请材料:申请人先写书面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乡政府红头会议纪要材料,建档个人档案,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办理流程: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況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申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21﹞74号)

2.《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3.《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技术支持:0993-6059555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93-6059555 
[新ICP备10000792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542230001 
新公网安备 65422302000002号

您是第 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