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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慢性病)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1-10 11:45:52 来源:医保局

一、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一)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6个病种。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

(二)城乡居民慢性病申报和鉴定程序

患者将以下资料递交乡镇(场)卫生院医保办:近两年二甲级以上(含二甲)医院住院病例1套、身份证复印件1张、照片2张,各乡镇(场)卫生院医保办每月初将上月初审通过的慢性病申请资料递交沙湾县人民医院医保办,县人民医院医保办按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医保局当月复审后录入医保系统,次月起在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程序执行。

(三)城乡居民慢性病的报销

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不超过30日量。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就诊时可视病情,有安全、合理、有效的前提下,由医师注明理由,可将门诊处方用量从30天延长至2个月。一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40%的比例

支付,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二类慢性病病种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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