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发〔2017〕48号
关于印发《沙湾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石河子老街管理处、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沙湾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沙湾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沙湾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树立“美丽沙湾、人人有责”意识,创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沙湾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住建局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管理相结合及“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实行县、乡镇(场)、社区(村队)、城区各单位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规划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建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文明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住建局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LED屏、标志牌、宣传(布告)栏等,必须到住建局办理审批手续,确保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应当使用汉哈两种语言;必须到宣传部(文明办)审核文字内容,确保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其中公益广告条次或面积不低于30%。户外广告因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限期修复、更新,无法修复、更新的,应当拆除。禁止沿街巷敲锣打鼓、拖举广告牌等各种形式的占道流动宣传促销活动。禁止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布幔、横幅、条幅、彩虹门、灯笼柱、彩球、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乱贴、乱画、乱喷及沿街巷散发小广告;禁止踩踏、攀折绿化带花草树木;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抛撒冥币、纸钱,禁止在指定区域外烧纸。广大居民群众应积极采取符合社会发展、文明健康的悼念方式,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城乡环境。
小街小巷、居民庭院和楼道的“牛皮癣”广告由所属单位、小区物业组织清理,其中小街小巷无所属单位、无物业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清理。公用设施上的“牛皮癣”广告由产权单位负责清理。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门前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和有掉落危险的物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路灯杆、绿篱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住建局的规定,设置和使用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三条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的,必须经住建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将空调主机安装在人行道路面上;禁止占用人行道、绿地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好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对挖掘道路、水利设施等实行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施工单位应当预先做出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禁止将炉口、排油烟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居民区,油烟排放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放油烟污染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禁止将饮食残羹剩水、垃圾等倒入街道、人行道、下水道和花坛、树穴。
第十七条县城区域内所有零星夜市摊点可就近进入石油公司小区夜市、一路吉祥酒店夜市、汇吉园酒店夜市、体育场夜市、美食城夜市、天博餐饮广场、和谐市场夜市经营(具体以当年政府划定区域为准),或搬入店铺内经营,对不肯搬迁的滞留连片摊点依法进行取缔。夜市经营时间为4月10日-10月10日北京时间19:00-02:00。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和其他杂物;
(三)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环卫处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家畜家禽应当根据住建局的相关规定围栏圈(笼)养。禁止在城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鸡)舍、宠物舍。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处理场。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建局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箱、果皮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移动方案,报住建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或移动。
第二十四条城区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和统一分配责任区管理制度,每周星期五为全民卫生日。县域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县部队和城乡居民均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整洁、包卫生设施完好无破损、包绿化带整洁)、统一分配责任区(按当年政府文件执行)的清扫保洁(清除“牛皮癣”、树木刷白)和除雪责任。
下列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如下职责:
(一)各乡镇(场):负责组织本辖区所有单位、居(村)民对门前“三包”、统一分配责任区开展义务劳动,打扫卫生、铲除杂草、清理林带、绿化带,清除“牛皮癣”、刷白树木,按照当年县防洪预案做好责任分界内河道保洁工作。
(二)住建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市主要出入口及其绿化带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除“牛皮癣”。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除活畜交易市场外的其他市场、饭店、餐馆、服装店、超市(商店)、菜店、馕店、农资店、干洗店、杂货店、装璜店、汽车配件业户、培训机构等做好内部卫生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
(四)卫计委:负责各医疗单位内部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宾馆(旅社)、洗浴城(浴池)、理发店、美容院、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等做好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
(五)公路局:负责县域内省道路面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保洁工作。
(六)水利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当年县防洪度汛案责任分界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河道保洁。
(七)商务和经信委、供销社: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外的大中型企业做好门前“三包”、统一分配责任区的卫生保洁;由商务和经信委牵头会同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三道河子镇等单位做好城区早、夜市的管理和环境卫生整治。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城市客运企业做好门前“三包”、统一分配责任区的卫生保洁、清除“牛皮癣”;规范出租车、公交车经营(督促业主做到运营车辆车身、车内干净整洁),加强公交车车站、客运站门前的环境卫生管理。
(九)文广局:负责督促网吧(游戏厅)、影剧院、KTV歌舞厅、音响店、书店、棋牌室、体育彩票店等做好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公安局:负责指导交警大队对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的清理处罚及清雪期间的交通管制和车辆清理;指导派出所督促宾馆、旅社、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等做好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
(十一)教科局:负责做好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生环境卫生保护教育,做到师生校内校外一样爱护环境、维护卫生。
(十二)运管局:负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业户、各类驾校做好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
(十三)路政局:负责加强国道两侧乱堆乱放环境卫生管理。
(十四)安监局:负责督促各加油(气)站做好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
(十五)旅游局:负责对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十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与督
查、清除“牛皮癣”。
(十七)畜牧兽医局:负责督促活畜交易市场和城乡养殖户做好内部卫生清扫保洁、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
(十八)农机局:负责督促农机具维修业户、农机配件销售业户等做好内部卫生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清除“牛皮癣”。
(十九)民政局:负责牵头会同规划局、住建局、三道河子镇在每个重要节点提前一周设立临时祭祀点,摆放必要的临时设施,节点后第二天上午11:00前全部撤除,引导群众文明祭祀。
(二十)爱卫会: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各相关职能部门的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以上各部门同时要协助乡镇(场)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联动机制。成立由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广、水利、商务经信、税务、交通、卫计、教科、环保、爱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城市市容管理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卫生保洁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环境卫生巡查机制。由住建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县城各主要街道、背街小巷的卫生打扫、垃圾清理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定期检查,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环境卫生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段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个人责令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沙湾电台、电视台、沙湾零距离、文明沙湾、沙湾城建微信平台等媒介上设立曝光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对拒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卫生义务监督员由环卫处环卫工人、各乡镇(场)聘请的居(村)民兼任,由住建局授权卫生义务监督员行使执法权力,卫生义务监督员的处罚权限在20元以下,人员由环卫处和所聘乡镇(场)管理,住建局负责监管。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上交县财政,罚款收入的80%返还给卫生义务监督员作为工资报酬,20%上交县财政。对群众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处罚金额的10%,卫生义务监督员发现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积极向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举报,情况属实的,其奖励标准与举报人相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立问责机制。对辖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做不到位的,政府约谈主要领导,该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测评重要内容,对于管理不到位、工作完成不到位的,视具体情节,给予黄牌、红牌警告或降低等级等处理;同时将部门、单位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作为年度绩效考评重要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给予警告、曝光、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完成门前“三包”及统一分配责任区卫生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款)
(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随地便溺的,处以20元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三)在城镇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门前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四)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垃圾箱内焚烧树枝、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五)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七)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城区行驶污染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
(九)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十)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非法搭建临时设施进行烧烤、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拆除非法临时设施、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屠宰加工,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三)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由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对城乡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由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执行,按照下雪是通知、停雪是命令,重点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三十三条医疗垃圾处置由卫计委依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办法》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城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住建局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住建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盗窃、损坏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财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环卫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环卫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义务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亮证执法的;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住建局商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