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旅游休闲沙湾网
 首页  走进沙湾  政务动态  市域发展  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乡镇街道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基本信息>>保障性住房>>正文
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一)
发布时间: 2021-04-21 12:25:40 来源:住建局

一、综合

1.什么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是指政府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住房支付能力、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的工作。本质上来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行为,是重要的民生工作。

2.什么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已并轨统称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合作建房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房)、国有垦区(危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实施与资金的关系是什么?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年初预拨,以年度为周期核算,“干多少活、给多少钱”。专项补助资金可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货币补偿、征收奖励和过渡安置费、租赁补贴发放等,也可以采取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项目应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范围,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专项建设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前期手续完备,项目单位不存在失信联合惩戒或被拉入失信黑名单问题,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不存在引起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落实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是怎样实施的?

自2008年起,财政部新疆监察局采取抽查方式对廉租房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对各地、州、市进行抽查。2016年,覆盖至全疆所有地、州、市及各区、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方式主要是函证为主、实地核查为辅。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规定,每年2月28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台账资料分别报送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察局审核。地、州、市应在1月15日前将有关台账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有哪些构成要素?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

资金管理20分。其中资金申请5分、资金下达5分、自治区安排5分、合法合规5分。

项目管理15分。其中规划计划编制5分、政策和规划公开5分、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和完整5分。

项目效益55分。其中开工目标完成率15分、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15分、当年符合分配条件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分配率10分、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10分、工程质量5分。

居民满意度10分。其中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5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5分。

7.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是如何运用的?

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县(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影响本市、县(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付额度。简单来说,就是拨付给市、县(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额度,由核定的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交付)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对于上年度超计划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如果上年度没有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且已列入当年度计划任务,可视同为当年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

8.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是怎样实施的?

自2012年起,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持续性审计工作。实行“三年滚动”工作机制,即2012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2020年。审计方式有上审下、交叉审、本级审、普审、抽审等。审计结果逐级征求意见、上报汇总。审计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并通过住建、审计两个渠道上报整改情况。

9.使用自治区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时有什么要求?

债券安排的资金必须在3个月全部形成实际支出,年底不准形成结转结余;严禁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平衡年初预算。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台账;专项资金不得拨付单位实有账户或财政专户,虚列支出;对未按政策、制度、程序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是谁?

按照“谁设置目标、谁进行自评”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自评;各地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由各地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自评;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由部门单位自行进行绩效自评。

11.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一是要针对具体项目实施效果,按“一项目、一评价、一报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是切实发挥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财务与业务部门衔接,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2.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监控工作流程是什么?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节点为5月底、8月底、11月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监控节点,安排各地(州、市)完整填报《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于6月10日前、9月10前、12月10日前,将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报的《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电子版、盖章纸质件报送财政厅对口处室。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技术支持:0993-6059555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93-6059555 
[新ICP备10000792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542230001 
新公网安备 65422302000002号

您是第 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