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H000 2001 2022 00038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1日 |
主题词: |
沙湾市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 |
发布机构: |
沙湾市政府 |
文 号: |
沙政办〔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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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加快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依委发〔2021〕3号)和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湾市本级行政复议员的选聘。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体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公务人员;
(四)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从事过审判、检察、公证、仲裁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本市各行政执法单位推荐,市司法局提名,报政府批准聘用。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职权:
(一)对案件审理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
(四)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等相关工作;
(五)行政复议员的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案;
(二)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行政复议员工作,为行政复议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由市司法局终止行政复议员的聘用: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已经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市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聘用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沙湾市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