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石河子老街管理处,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沙湾县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的安排》(沙学转促〔2017〕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在“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中执纪问责力度,扎实推进“十项整治”工作,现将办公用房自查清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整治清理办公用房,重点是违规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改头换面摊低面积超标占用办公用房。
二、自查要求
(一)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对照上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并自行整改。本系统负责收集汇总下属单位的自查台账。在自查基础上,要认真梳理汇总上报本单位自查台账,同时上报自查自纠报告,报告中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逐条列出具体整改措施。
(二)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台账及自查自纠报告对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规定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三)自查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4月28日前报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彭帆
附件1:沙湾县开展整治清理办公室用房和干部用房工作单位名单;
附件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附件3:沙湾县XX单位清理办公用房自查台账。
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附1:
沙湾县开展整治清理办公室用房工作单位名单
县直单位(43个):法院、检察院、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纪检委(监察局)、党校、老干部局、统战部、机关工委、团委、编委办、科协、残联、工会、妇联、史志办、民宗委、人武部、经信委、发改委、园区管委会、公安局、煤炭工业管理局、信访局、档案局、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旅游局、审计局、交通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征补中心、石河子老街管理处、小拐农业牧区管委会
人社系统(人社局负责)(3个):人社局、社保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农机系统(农机局负责)(3个):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民政系统(民政局负责)(4个):民政局、老龄办、农村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所、
文化系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6个):文广局、体育活动管理中心、文工团、文化馆、文化稽查队、图书馆
城建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3个):住建局、园林处、环卫处
农业系统(农业局负责)(5个):农业局、人影办、农经局、农广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林业系统(林业局负责)(4个):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城镇林业管护站、森林派出所
畜牧系统(畜牧兽医局负责)(5个):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站、草原工作站、草原监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
教育系统(教科局负责)(11个):教科局、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四中学、第五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实验幼儿园
卫计系统(卫计委负责)(7个):卫计委、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中医院、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
水利系统(水利局负责)(8个):水利局、河道管理站、水政监察大队、千泉湖水库管理站、农村供水总站、水利管理总站、沙湾河管理站、金沟河管理站、
三道河子镇、金沟河镇、东湾镇、安集海镇、老沙湾镇、商户地乡、博尔通古乡、柳毛湾镇、四道河子镇、乌兰乌苏镇、大泉乡、西戈壁镇、良种场、牛圈子牧场、博尔通古牧场、三道河子林场
附件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正司(局)级 |
24 |
副司(局)级 |
18 |
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正局(处)级 |
24 |
副局(处)级 |
18 |
局(处)级以下 |
9 |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正科级 |
18 |
副科级 |
12 |
科级以下 |
9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乡级以下 |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附件3:
沙湾县XX单位清理办公用房自查台账
填报单位: 主要领导签字: 时间:2017年 月 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石河子老街管理处,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沙湾县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的安排》(沙学转促〔2017〕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在“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中执纪问责力度,扎实推进“十项整治”工作,现将办公用房自查清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整治清理办公用房,重点是违规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改头换面摊低面积超标占用办公用房。
二、自查要求
(一)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对照上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并自行整改。本系统负责收集汇总下属单位的自查台账。在自查基础上,要认真梳理汇总上报本单位自查台账,同时上报自查自纠报告,报告中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逐条列出具体整改措施。
(二)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台账及自查自纠报告对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规定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三)自查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4月28日前报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彭帆
附件1:沙湾县开展整治清理办公室用房和干部用房工作单位名单;
附件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附件3:沙湾县XX单位清理办公用房自查台账。
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附1:
沙湾县开展整治清理办公室用房工作单位名单
县直单位(43个):法院、检察院、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纪检委(监察局)、党校、老干部局、统战部、机关工委、团委、编委办、科协、残联、工会、妇联、史志办、民宗委、人武部、经信委、发改委、园区管委会、公安局、煤炭工业管理局、信访局、档案局、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旅游局、审计局、交通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征补中心、石河子老街管理处、小拐农业牧区管委会
人社系统(人社局负责)(3个):人社局、社保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农机系统(农机局负责)(3个):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民政系统(民政局负责)(4个):民政局、老龄办、农村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所、
文化系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6个):文广局、体育活动管理中心、文工团、文化馆、文化稽查队、图书馆
城建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3个):住建局、园林处、环卫处
农业系统(农业局负责)(5个):农业局、人影办、农经局、农广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林业系统(林业局负责)(4个):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城镇林业管护站、森林派出所
畜牧系统(畜牧兽医局负责)(5个):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站、草原工作站、草原监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
教育系统(教科局负责)(11个):教科局、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四中学、第五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实验幼儿园
卫计系统(卫计委负责)(7个):卫计委、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中医院、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
水利系统(水利局负责)(8个):水利局、河道管理站、水政监察大队、千泉湖水库管理站、农村供水总站、水利管理总站、沙湾河管理站、金沟河管理站、
三道河子镇、金沟河镇、东湾镇、安集海镇、老沙湾镇、商户地乡、博尔通古乡、柳毛湾镇、四道河子镇、乌兰乌苏镇、大泉乡、西戈壁镇、良种场、牛圈子牧场、博尔通古牧场、三道河子林场
附件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正司(局)级 |
24 |
副司(局)级 |
18 |
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正局(处)级 |
24 |
副局(处)级 |
18 |
局(处)级以下 |
9 |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正科级 |
18 |
副科级 |
12 |
科级以下 |
9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乡级以下 |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附件3:
沙湾县XX单位清理办公用房自查台账
填报单位: 主要领导签字: 时间:2017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办公室面积(平方米) |
是否达标 |
超标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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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办公室面积(平方米) |
是否达标 |
超标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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