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沙湾县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77608152-2-30/2020-0408004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8日
主题词: 关于加快推进沙湾县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沙湾市政府 文    号: 沙政办〔2020〕18号
 

沙政办〔2020〕18号

关于加快推进沙湾县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发改委、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县分局,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

为推进我县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消除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国家工信部《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促进全区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规范管理

各乡镇(场)要全面摸排辖区内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现状和农户需求量等情况,在满足本乡镇(场)需求的基础上,对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原则上每个乡镇(场)只保留1家废旧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其余企业予以清理整合),坚决淘汰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

二、严格落实行业规范

各乡镇(场)整合后的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需严格执行以下行业规范及相关政策要求。

(一)产业政策要求。整合后的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必须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项目选址要求。一是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必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建设和组织生产。二是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厂址宜靠近废塑料集散地,应符合县乡两级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废塑料行业发展规划。三是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且不得在城乡规划区边界外5公里以内,区控重点河流两岸、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及其他需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企业周边1000米以内建设;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企业,必须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于2020年9月底前全面退出。

(三)污染防治要求。一是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生产企业需建设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模式,设置防风、防雨、防渗、防火等设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是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应按照《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进行污染控制,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方面的相关标准,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三是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生产企业采用近期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尽量避免和减少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

(四)投入运行要求。整合后的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于2020年9月底前投入运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迅速研究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的清理整合方案,并于2020年4月底前上报发改委备案,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合工作。此项工作作为年底考核重要依据,计入年底绩效考核,请各乡镇(场)按照要求迅速落实相关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技术支持:0993-6059555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93-6059555 
[新ICP备10000792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542230001 
新公网安备 65422302000002号

您是第 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