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索引号: 77608152-2-30/2022-0420005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主题词: 沙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机构: 沙湾市政府 文    号: 沙政办〔2022〕15号
 

沙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各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各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牢牢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沙湾。

第十六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于会议前送至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起草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并按照法定备案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公示。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中发文机关代字应当加“规”字,如(XXX规〔20XX〕XX号)。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牵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制定政策,不断提高政府政策质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制定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决策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牵头单位起草,其他单位配合。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相关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机关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督查,推动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凡法定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如实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法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落实主动约访、带头下访、定期接访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和市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等;

(二)需要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市政府党组名义上报上级党委、政府或市委的请示、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市人民政府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四)根据市委的决定,研究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干部任免、奖惩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

(五)研究市政府班子建设、市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等方面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其他相关市级领导及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参会。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要规划调整、财政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重要奖惩等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向地委、行署或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讨论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驻市各单位,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其他相关市级领导及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参会。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批示、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四)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五)研究讨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委员会通报的重要专项工作;

(六)研究讨论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七)研究讨论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八)研究讨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九)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需要集体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研究讨论其他需要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其他相关市级领导及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参会。

第四十二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市领导协调或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并组织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1次。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市级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必须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十改进、十不准”规定等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调研成果运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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