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湾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77608152-2-30/2020-0312009 公开目录: 公共资源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主题词: 关于印发《沙湾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沙湾市政府 文    号: 沙政办〔2020〕10号
 

沙政办〔2020〕10号

关于印发《沙湾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沙湾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沙湾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等行为仍然存在。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及地区关于推进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逐步完善,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全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自治区工作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县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聚焦违法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和法律规定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打赢脱贫攻坚和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主要农产品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围绕“三个统一”(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要求,实现我县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到2020年6月底前,全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贴标上市率达到100%。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部门抓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县范围同步推进。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采用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1),合格证的大小尺寸、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内容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录入的生产主体可开具涵盖以上信息的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建立电子主体信息库,统一印制并分发合格证或二维码,生产主体喷涂或粘贴使用。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对于积极参与试行但无印制条件的小农户,由各乡镇(场)统筹乡镇监管机构、村队(社区)为小农户提供免费合格证打印和发放服务。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周密部署,迅速启动。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迅速启动,做好政策宣传贯彻,抓好动员部署和指导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扎实有效推进。

(二)建立完善主体名录。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辖区、行业领域种植养殖生产者名录统计,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完善辖区监管主体名录数据库,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覆盖。充分利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化管理,于3月20日前完成监管主体名录信息录入,确保种植养殖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等信息真实准确。

(三)加强培训指导。开展合格证制度培训,积极组织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推广人员参加合格证制度培训,参加合格证制度网络课程,集中学习农业农村部编写的培训教材。实现试行主题培训全覆盖,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主体的专题培训,指导生产者正确开具合格证,确保规范填写合格证、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充分发挥村“两委”和“访惠聚”工作队作用,向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引导种养殖生产者理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对于推动产品销售、赢得市场认可的重要意义,做好对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同时,要鼓励引导小农户参与试行,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撑,引导小规模农户、散户主动出具合格证。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平台,大力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重大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并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乡镇集散地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彩图,发挥“访惠聚”工作队和村两委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向广大生产者、消费者发放告知书、明白纸,让合格证制度家喻户晓。增强生产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各类农产品收购商、销售者及时掌握上游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情况,及时查验,确保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台账机制,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明确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安排,明确时间要求,定人定岗实行台账管理。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和开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试行,做好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作的衔接。推动农产品收购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查验,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倒逼生产主体主动开具合格证。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一律不推荐为标准化基地、养殖场等示范主体,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为畜禽和禽蛋开具检疫证明要把生产主体开具出具合格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设,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创新,也是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力举措,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靠前、亲自部署研究,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保障工作抓紧抓实。

(二)强化保障,确保实效。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保证经费和工作力量投入,强化人员保障。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开展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监管站建设,配齐快速检测设备,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人员在岗在位,逐渐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做好日常监管查验工作,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推进情况将作为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乡镇(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把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作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确保试行工作落实落细落地。

(四)建立机制,及时报送。建立试行合格证制度情况月调度、季报告工作机制,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推行工作中的统计、调度、信息报送等工作。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总结成效经验、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方法,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从2020年3月起,每月28日向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试行情况分析总结材料。联系电话:0993—6017302,电子邮箱:swxnync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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