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77608152-2-30/2016-1031011 公开目录: 社会服务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31日
主题词: 沙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机构: 沙湾市政府 文    号: 沙政办〔2016〕163号
 

根据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塔地党办[2016]57号)文件精神,设立沙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县地震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沙湾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地区和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城乡规划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住房保障职能,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强化档案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县域内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形成、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加强城乡建设抗震减灾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营监管体系,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4、强化实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督促和检查各项目落实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的职责。贯彻建设工程有关计价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自治区颁布的计价依据和定额;编制、管理、解释本县的单位估价表;定期发布工程造价动态信息;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协助房屋征收拆迁等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全县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的职责。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管理用好上级部门下拨的城镇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制定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报批及其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职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建设工作。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质量测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承担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职责。负责城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职责。贯彻国家、自治区、地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城镇节能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工作;指导并管理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二)承担沙湾县地震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设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建设业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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