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平台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7608152-2-30/2021-0105002 公开目录: 社会服务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主题词: 关于做好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平台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沙湾市政府 文    号: 沙政办督字〔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督查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57号)及地区行署《关于做好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平台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塔行办查字〔2020〕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督查信息化建设工作,优化督查方式、提高行政效能,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日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正式上线了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平台,开通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微信小程序,面向社会了解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听取改进工作意见建议。按照自治区、地区“互联网+督查”平台宣传推广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在办事大厅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海报。同时,通过政务新媒体账号转发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告、留言须知。其中: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政务服务大厅海报张贴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本单位办事大厅及各金融机构办事窗口海报张贴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酒店等服务对象人员密集场所海报张贴工作;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供排水、供热、供气、客运、公交、医疗机构等服务对象人员密集场所海报张贴工作;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本单位营业大厅海报张贴工作。

二、各乡镇(场)要在辖区群众集中办事服务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海报。

三、融媒体中心要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等媒介转发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互联网+督查”平台”入口截图以及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四、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并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

以上工作请于1月7日20:00前落实到位。

 
 
 

开办单位:中共沙湾市委员会、沙湾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沙湾市信息化中心 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市政府科技中心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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