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7608152-2-30/2022-0519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9日
主题词: 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沙湾市政府 文    号: 沙政办规字〔2022〕2号
 

发文机关: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现行有效

沙政办规字〔2022〕2号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我市公交行业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3〕4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公交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补贴对象为经沙湾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运营城市公交线路、城乡公交线路,公交站场经营权,依法办理我市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弥补城乡公交低票价运营等带来的政策性亏损,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成本支出所给予的补偿、补贴。在实施年度公交企业成本和收入核算以及运营服务考核的基础上,对公交企业按年度予以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每三年核定一次基数,按照核定支出,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公交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公交企业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和申报;对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负责城区公交和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开通运营的公交线路进行核定。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和批复公共交通财政补贴预算,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公交运营绩效管理,对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并按照本办法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四)公交企业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和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

(五)公交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实效;自觉接受市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监督。

第三章 企业成本

第六条 公交企业成本由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税费和其他成本等项目构成,具体如下:

(一)营运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燃料成本、车辆折旧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轮胎费、车辆保险费、车载设备购置及服务费、站场费用、安全生产投入等,按年度据实核算。

1、人力成本指与公交运营业务直接相关人员的薪酬,包含驾驶员、车队长、夜保员的工资、福利、绩效、社保、公积金等,上述人员配比须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标准参照周边县市公交同类从业人员薪酬水平。

2、燃料成本指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燃油、燃气、电等动力消耗的费用。

3、车辆折旧费为公交企业按公交营运车辆含税购置价格(含上牌费用)分8年用平均年限法折旧的费用。

4、车辆修理费指用于公交营运车辆保养维修的费用,包含材料费、工时费等(安全生产事故维修费、车辆轮胎费除外)。

5、车辆轮胎费指公交营运车辆投入营运后用于轮胎更换所支出的费用,公交营运车辆每十万公里更换新轮胎。

6、车辆保险费指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投保费用,包含交强险、承运人险和商业险(公交企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获得批准后,按车型统一投保标准招标采购)。

7、车载设备购置及维护费指公交营运车辆使用车载IC卡终端、定位及监控设备等产生的购置费(或租赁使用费)、服务费及通讯费。

8、站场费用是指公交企业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将公交营运车辆停放在自有或租用的停车场内,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物业费(或租金)、洗车费等。

9、安全生产投入是指公交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按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宣教、安全设备购置、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投入。

(二)管理费用包含城乡公交企业管理、后勤人员的薪酬、福利、绩效、社保、公积金等,以及日常的办公、通讯、交通、伙食、收钞、点钞等各项开支。

(三)税费根据国家、地方税法及相关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税费按实计算(不包含车辆购置税)。

(四)其他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公交营运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定后计入。

第七条 下列支出不计入成本,由公交企业自行承担:

(一)与城乡公交营运无关的费用;

(二)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三)公交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发生的支出;

(四)对外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

第四章 企业收入

第八条 公交企业收入包含营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IC卡收入、租车收入等)、其他业务净收入和各级补助资金等。在补贴核算时,按公交企业当年度实际收入发生额进行核定。

(一)公交企业营运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公交票款收入,包括现金投币收入和电子支付收入。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交企业除公交票款收入以外的利用公共交通资源(如车辆、站场等)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利润为负时,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各级补助资金包含公交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等。

本办法所述的收入、成本均为按照会计准则列示的收入、成本,为非含税项目。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城乡公交客流量调查工作。年度客流量调查采取随机抽取样本方式,分别在当年度的2、5、8、11月进行客流量评估,得出客流量评估值,作为核定企业收入的比对依据。

第五章 补贴核算

第十条 公交运营补贴项目内容包括执行低于运营成本票价、乘车优惠政策、因公交运营实行减免票、打折票所减少的收入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按年度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政发〔2021〕8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公交运营对65岁(含)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免费乘车政策,对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乘车政策,由此减少的收入,政府予以政策性补贴。

根据《关于加快自治区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3〕46号)第15条“对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应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部分给予补贴。”

(一)城乡公交运营落实以下票价减免、优惠政策:

1、对“五类人群”予以免票。五类免票人群包括:65岁及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持“人才绿卡”人员、见义勇为人士、身高不足1.2米儿童及婴幼儿。

2、对办理学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

(二) 对城市公交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根据公交运营成本价与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据实核定,具体为:

1、对“五类人群”免票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

2、对学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折后价与公交运营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

3、对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因承担市政府安排的应对突发事件、执行抢险救灾、组织大型公益活动、开辟冷僻线路等所增加的公交运营成本支出,政府予以政策性补贴。

第十一条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公交线路运营补贴,剔除执行乘车优惠、政府指令性任务所给予的政策性补偿、补贴后,按照规范的公交运营成本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对城乡公交年度运营成本和政策性亏损的核算,按政府要求开展审计时,由交通运输局委托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六章 申报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对城乡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对补贴的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在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公交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缓拨或停拨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公交补贴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实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沙湾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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