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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冒用死亡人员信息就诊报销医保费用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2-09-07 20:15:45 来源:医疗保障局

广大参保人员:

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针对目前少数人员违规冒用死亡参保人员信息就诊报销医保费用问题,现告知如下: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且在次年待遇享受前发生死亡的给予退费处理。

2、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及时携带相关信息资料到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办理个人账户清退(办理咨询电话6010678)。

3、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为家庭成员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在所就诊医疗机构填写“委托书”。

4、从2022年9月起,对违规冒用死亡人员信息就诊报销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市医疗保障局将依法依规处理:数额较小的,给予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医保卡使用3-6个月处理;数额较大的,给予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医保卡使用3-6个月、同时给予违规费用2至5倍行政处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和干部职工发生上述行为的违法线索,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处理。

沙湾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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