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沙湾市高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杨惠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3日,市“双减”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高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有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违规行为,教科局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8月5日,调查组通过与参训学生家长谈话取证,沙湾市高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类培训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遂于2022年8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至8月3日期间,有5名学生参与学科类培训,但是没有交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开展培训照片,证明当事人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2.与学生家长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学生参与学科类培训的事实和相关家长基本情况。
4.提取杨惠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基本情况。
5.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情况。
以上材料均由高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法人杨惠萍和相关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2年8月11日给当事人送达沙教行罚告[20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局认为应当从轻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30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