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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湾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3 20:37:31 来源:财政局

沙湾县各预算单位、乡镇场: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文件精神,现将沙湾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执行采购,合理、均衡执行采购计划。

二、政府购买主体服务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采购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沙湾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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