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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湾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08 18:18:26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沙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沙湾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现将监审情况予以公告,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成本监审的基本情况

(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沙湾市生活垃圾处理由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原沙湾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成立于1995年5月,设有办公室、财务室、车队、清洁队、项目办、“三包”收费办、免费公厕、生活垃圾填埋场8个科室。现有在编干部、职工22人。主要负责城区内46条道路、近155万平方米的路面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填埋、22座免费公厕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三包”区卫生检查、冬季除雪及其它临时性环境卫生清扫工作。

长期以来,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化管理,加大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积极营造宜居的城市环境,环卫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截至目前,日清扫道路总长160公里、总面积近155万平方米,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日清运处理生活垃圾80吨,无害化填埋处理生活垃圾近54万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的程序

1.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我委向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发送成本监审通知书,服务中心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资料初审。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完整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限期补充。3.实地监审。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开展实地审核;实地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该中心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4.集体审核。我委对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成本监审情况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审核确认值。5.意见告知。我委将初步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审单位,被监审单位对初步审核结论没有提出异议。6.出具报告。沙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核算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听取有关意见,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三)成本审核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019-2021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实施了监审,并对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各项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审核了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分摊方法,重点对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调整,按照相关标准核增核减后,依法规范将合理合法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监审的成本可以作为调价成本。该成本是依据沙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在沙湾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成本进行核定,审核依据如下:

(一)成本费用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有效,且成本水平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该成本可以作为调价成本。

(二)成本费用与实施成本监审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活动相关。

(三)成本费用符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成本费用与实施监审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活动相配比,对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予以剔除。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四)《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

(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3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三、成本监审核定结果

按照成本监审办法最终核定调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0.5元/立方米(按供水量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50元/户·月;商业40元/户·月;服务业45元/户·月,其中餐饮服务业面积在50平方米及50平方米以下的40元/户·月,面积在51-100平方米的60元/户·月,面积在101-200平方米的80元/户·月,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120元/户·月,宾馆、招待所10元/间·月;休闲娱乐50元/户·月;其它流动经营户10元/户·月,建筑工地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12%征收,屠宰业80元/户·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不得用作其它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

五、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咨询电话:0993-6011862

联系人: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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