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1、详细填写特种行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照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2、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3、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相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导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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