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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17 19:51:40 来源:公安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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