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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 2023-11-24 13:18:54 来源: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的条件

1、住所变更:(1)变更申请书;(2)会议纪要;(3)新住所使用权证明;(4)章程及章程核准表;(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2、名称变更:(1)变更申请书;(2)会议纪要;(3)章程及章程核准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3、宗旨、业务范围变更:(1)变更申请书;(2)会议纪要;(3)章程及章程核准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变更:(1)变更申请书;(2)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4)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新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其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如业务需要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干部任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审批文件);(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5、活动资金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会议纪要;(3)验资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同意的批复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1)变更申请书;(2)会议纪要;(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文件;(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章程及章程核准表;(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换领证书。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将证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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