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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区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创建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 2023-10-26 07:55:06 来源: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贯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林草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党农领办〔2020〕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新农经〔2020〕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生产和带动小农户发展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塔城地区家庭农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现开展地区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申报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列入示范单位的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申报地区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农经部门备案,运行2年以上,出示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100人左右、农机服务60人以上、其他类型(手工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制定符合《农民合作社法》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明确。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个人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业绩突出的情况下,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经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4.经营效益突出。实现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均达到80%以上,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未入社农户(小农户)收入20%以上。

5.产品质量安全。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是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要求,如县级、地区级示范社也具备此条件更好)。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合作社相关培训。

(二)示范家庭农场条件

(1)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和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2年以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

(2)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

1.从事粮食、棉花生产的,经营面积为当地户均家庭承包面积的10-15倍。(依据自治区农经统计报表数据测算)。

2.从事露地蔬菜、西甜瓜、油料、甜菜、打瓜、豆类、麻类、啤酒花、烟叶等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3.从事枸杞、大芸、贝母、甘草等药材种植的,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

4.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生产(净)面积在20亩以上;

5.从事林果业生产的,露地鲜食葡萄20亩以上,酿酒葡萄、苹果、梨、桃、杏、红枣、苗木及其他经果林50亩以上,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或生态林保存面积200亩以上;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主导鱼类养殖水面面积30亩且商品鱼年产量15吨以上。

(3)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农业技能培训(参加当地农广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推广中心、农经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供相关证明)。

(4)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注:农场主对自己家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指购买农资、饲料、作业成本费及年销售产品金额大帐,具体见家庭农场生产投入成本与产品销售利润统计表)。农业生产经营纯收入达10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备案。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6)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农民示范合作社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经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上年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成员名册(须签名);④营业执照(有二维码的)复印件;⑤近两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和成员帐户乡镇(场)审核,交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农经中心)存档备查,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存档备查。

(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经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并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3.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4.农业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报表;

5.农场主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二)严格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农经、畜牧、农机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审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对初审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函头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一式三份;乡镇建立档案,做到一社一档,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存档备查。

(三)地区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将审定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地区级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

附件【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wp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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