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税税告【2024】 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1654223MA79F1DN3H |
沙湾叶冉商贸有限公司 |
阿依开力木·巴吾勒江 |
居民身份证 |
654001********1426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西路10-11号(利民医院东侧陈少伟综合楼底商一层116室) |
91654223MA777ALC3W |
新疆樱姿美针织有限公司 |
张棋 |
居民身份证 |
330681********2932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综合工业园区9-270 |
91654223MA77J5UUXM |
新疆美芝莉针织有限公司 |
杨伦达 |
居民身份证 |
330625********2351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综合工业园区1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