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4】 2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1654223333127106E |
塔城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
王超 |
居民身份证 |
654223********0014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伊宁西路91栋底商负一层4-3号(市农行西侧) |
93654223396577964M |
沙湾县鑫联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彭红娟 |
居民身份证 |
652524********1544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金沟河村西3巷8号 |
91654223MACQTXL04T |
新疆治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罗治英 |
居民身份证 |
610425********3778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29-1号(交通东路66幢底商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