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沙湾税税告【2023】 6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沙湾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日
纳税人 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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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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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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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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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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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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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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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223MA 796CLY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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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新食派 餐饮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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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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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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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23****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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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 沙湾市广场东路 42-14号 (水泥厂家属楼 底商一层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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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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