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证服务收费
项目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收费依据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5)300万元以上,收取0.1%。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平方米计算)。
证明离婚、抚养、难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学收取
证明遗嘱
500元/件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累,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50元/件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300元/件
证明经济合同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
(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
用,转让协议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三、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证明证书、执照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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