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公安厅治安总队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一、受理范围和条件
(一)受理范围。目前除青海、新疆兵团(尚未开通),已实现省内地市全部或部分开通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的省(区、市)。
(二)受理地点。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三)受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区、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
二、工作流程
(一)办证申请。
1、年满16周岁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附件2)。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附件2)。
(二)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
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验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三)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回执和书面委托书,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