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不断提升教育服务民生。
二、制定依据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407号)及《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沙湾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适用对象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跟随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沙湾市,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非沙湾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全部入学。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科局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并建立(转接)学籍。
根据招生入学方案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入学规定年龄,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居住地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需提交以下有效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如果家庭户口簿的户主不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监护关系变更等能够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原件。
(二)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及其父亲(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电子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沙湾市。
政策解读主体: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第一负责人:马琴(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日常解读人:高虹(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干部)
联系电话:0993-6012007
相关文件:沙湾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